各单位、各部门、全体教职工:
2019年1月起我校实施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为了让全校教职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现就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确认时间:2019年12月。
二、确认途径:个人所得税手机APP(下载及注册操作见附件1)。
三、操作流程:详见附件2。
此项工作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,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及时利用多种信息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,尤其是因公外出、出国访学、在外读书等未在校人员,按时完成确认工作。
联系人:赵小霞,联系电话:83403070(3070)。
附件2:确认申报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南.pdf
计划财务处
2019年12月12日